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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世界無遠弗屆,冒領發票中獎獎金手法不斷翻新,除領獎人與營業人勾結之集團式犯罪外,亦發生民眾於網路取得他人中獎發票照片冒領獎金事件。高雄國稅局指出,繼發生以社福團體名義,持大量小額電子發票證明聯詐領獎金案後,又查獲某公司無交易事實開立大量小額雲端發票儲存於同一載具,且中獎獎金自動匯至該公司設定之帳戶,涉及以不正當方法套取發票中獎獎金,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該局同時指出,近來冒領獎金手法再翻新,有心人士蒐集民眾公開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利用財政部108年1月1日推行之統一發票兌獎APP,將對中五獎(1,000元)或六獎(200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透過該APP掃描冒領中獎獎金,涉及冒領發票獎金情事。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不要將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分享給他人或上傳網路、社群平台等,以免發生類似中獎獎金被有心人士冒領情形,滋生領獎糾紛;而稽徵機關查明中獎發票持有人後,會主動通知領獎,不會影響中獎人權益,惟冒領獎金者恐涉及刑事責任。該局特別提出呼籲,每一張中獎發票於領獎時均會記錄領獎人身分資訊,且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有完整系統監控及通報機制,不論是以載具索取大量雲端發票、假藉社福團體名義領獎或盜用他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冒領獎金,對於異常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形,國稅局將隨時進行查核,如查獲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中獎獎金,主管稽徵機關除追回獎金外,亦將依法移送地方檢察署究辦其刑責,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資訊來源:高雄國稅局

高雄市民陳女士來電詢問,她的先生於去年(109年)10月間贈與本人(陳女士)及女兒A君,金額分別為500萬元及200萬元,惟於今年7月間不幸往生,該2筆贈與是否要列入遺產稅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免課贈與稅。然基於租稅公平正義,為防止規避遺產稅的課徵,乃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等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局說明,陳夫於109年10月間分別匯款500萬元贈與配偶陳女士、200萬贈與女兒A君,因贈與陳女士之財產為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而贈與女兒A君之金額則未超過220萬元,為免稅之贈與,故陳夫於109年度無須繳納贈與稅。而陳夫於今年死亡,其生前贈與陳女士500萬元及女兒A君200萬元計700萬元,核屬陳夫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須將陳夫生前7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以免遭到補稅、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Q:承8/18提問(客戶因其銷售訂單被取消,故取消下給我司的採購訂單,但我司供應商(境外)已備料生產,目前部份成品已進口在台灣,部份成品及所有原料尚在境外,現進入賠付程序,但因原料沒有進到台灣,支付國外呆料款要如何列帳作為費用?)列報損失需提供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這些文件需經過公證程序嗎?又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者,尚應檢具經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之依據。此地指的國外公證機構有規定嗎?供應商在大陸,是否直接找當地的公證協會即可?另支付賠償金需扣繳嗎?金額很大很怕文件不完善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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