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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方請乙方在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個人勞務,但乙方個人勞務所得要請甲方匯至中華民國境內公司行號(代收付) 請問中華民國境內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向甲方請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民眾於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所指出,所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該費用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後,如為正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該所舉例說明,張君夫妻一家6口,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及年齡75歲的父親,又張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打算採用列舉扣除額26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05萬元(17.5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97.7萬元〔全戶免稅額57.2萬元(8.8萬元×5人+13.2萬×1人)+列舉扣除額26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即有基本生活費差額7.3萬元(105萬元-97.7萬元),得自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1.我跟家人想跟建商合建分屋 自住用 2.實際狀態為土地17.24坪 ……分屋100坪*80萬 +停車位250萬*2=大約8500萬 3.土地為民國88年取得 ,104年繼承,111年談 合建 88年(公告現值 190000/m2 ,公告地價 91200/m2) 104年(342000 ,101000) 111年(387000 ,103000) 4.分屋為自住用 建商說土地增值稅轉移建商40% 其他內容大概初談 5.想請教老師我需要繳的稅金大概有那些,因為 常常聽到地主和建商因為稅務問題而上法院 像是土地增值稅 契稅還有其他細稅 6.可以大概幫我分列出各金額 以方便有個底 預防不夠周轉金需賣屋繳稅 以上問題 請撥空幫忙回覆 謝謝 祝 商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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