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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亦免徵贈與稅。但若被繼承人之贈與行為發生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特定近親,則該贈與的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租稅公平合理,防止規避遺產稅之課徵及累進稅率之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明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所為贈與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則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孫子女、孫媳婦、孫女婿、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有繼承權之人或與繼承有關係之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感媳婦乙君長年照顧,分別於107年12月及108年12月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乙君,因均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甲君該二年度皆無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09年6月死亡,繼承人未將其贈與媳婦乙君之400萬元現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解說相關法令後,已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特別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依法應視為遺產,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資訊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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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截止日延至112年2月6日,為協助扣繳義務人正確申報,避免錯誤受罰,該局整理扣繳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如下表,請申報單位多加注意,並務必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1.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2.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未扣取稅款繳納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3.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4.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未對各共有人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5.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已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6.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7.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誤按居住者方式辦理扣繳申報。8.年終尾牙等抽獎活動之中獎,所得人為居住者,其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總額扣取20%稅款。9.營利事業捐贈國內慈善機關團體,漏未開立免扣繳憑單。10.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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