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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們在經營網路平台,有開發國外市場,會有外國人身分&外國公司透過我們公司平台拉商品去推廣,其他消費者透過他推廣的文章連結到商品進行購買,購買完成後這筆訂單會支付給他訂單% 數的酬勞。 但是% 數會依造商品的廠商自行訂定,是浮動值,而販售商品的廠商有可能是國外廠商,但也有部分會是台灣境內有發貨到國外的廠商。 酬勞的部分有規定超過一定的金額後才能進行請款,因此也無法在每次發款金額中明確劃分那些是屬於台灣境內,哪些是屬於國外廠商。 在這種情況下支付是否仍需扣繳20% ? 如果需要繳納20% ,是像支付未滿183天外籍人士一樣須每月申報,10天內繳納嗎? 若可以免稅,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備查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贈與總金額不超過2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贈與人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贈與總額係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總金額,並非受贈人之受贈金額,免稅額亦為贈與人同一個年度內得自贈與總額減除的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自今(109)年1月起,每個月15日贈與兩個女兒各10萬元,前11個月的贈與總額合計220萬元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截至12月15日時,兩個女兒當年度之受贈金額雖僅各120萬元,但某甲之贈與總額已達240萬元,依前揭規定,某甲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最遲於明(110)年1月14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就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部分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如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需要(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雖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220萬元之課稅門檻,仍應辦理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始可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Q:請問公司負責人無支薪需要報綜合所得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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