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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非營造及建商)於101年購入一土地,現在該土地要蓋廠房以後要賣出,假設土地購入是1000萬,預估興建廠房投入3000萬,預計完工後以5000萬賣出,想請問營業稅及營所稅如何課稅?

Q:請問境外在台分公司,需提列法定盈餘及盈餘分配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業主之加盟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許多經營美食小吃或手搖飲品等營業人採開放加盟方式擴展客源,並提升品牌知名度,其收取各加盟業主之加盟金,係提供銷售型態服務諮詢、原物料或機器設備等所收取一切費用,屬銷售勞務或貨物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經營美食小吃並對外開放加盟,經查得其收取數十家業主給付之加盟金合計1千餘萬元,均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除對甲公司短漏報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70餘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放加盟方式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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