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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謝謝會計師回覆。另請問 "A公司之整體收入係包含10% 保證金, 而於A公司於110/7前尚未退還的保證金 直接匯給公司, 應屬帳款之收回, 應開立發票, " 問題一:B公司開立發票金額為未扣保證金的金額 所以在A公司退保證金時 B公司的做法是也未再開立發票。 請問這方式對嗎?? "至於由公司匯還給B公司保證金, 係為另一事項, 只在於基於公司與A公司之交易以擔保履行A公司對於B公司之義務。" 問題二:請問是本公司再將保證金匯回給B公司 B公司不用再開發給本公司嗎?? 以上。謝謝回覆!!

Q:會計師好: 1.請問公司贈送退休人員紀念品是否屬於退職所得? 2.如果是退職所得,這筆的做法是併入退休金試算應繳稅額? 3.如果退休金已經算完併發放了,才贈送紀念品,該筆所得應如何處理? 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業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買賣業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於發貨前所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於發貨前未向買受人收取貨款,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點則以發貨時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甲於109年7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含稅總額100,000元之原木櫥櫃1組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09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於109年7月向甲收取訂金30,000元時,應先開立含稅總額為3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日後原木櫥櫃於109年8月底送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含稅總額為7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發貨前已預收之貨款,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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